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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出台生态环保“责任清单”

  •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量:1296次
  •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在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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